(2016)粤020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江雪芳与熊瑞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雪芳,熊瑞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1710号原告:江雪芳,女,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熊瑞山,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江雪芳诉被告熊瑞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雪芳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熊瑞山因诈骗被羁押,尚未结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计1547.5元,由原告江雪芳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兴审 判 员 罗方灵人民陪审员 张 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