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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697号罪犯陈皓,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开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皓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于2015年5月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开远铁路运输法院出俱的缴款收据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皓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鲍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