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5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玉祥、于怀敏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玉祥,于怀敏,李红峰,李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3565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城区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崔玉祥,男,汉族。被告:于怀敏,男,汉族。被告:李红峰,男,汉族。被告:李玉军,男,汉族。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玉祥、于怀敏、李红峰、李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昆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