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守刚、戴成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守刚,戴成威,邢彬,沙敬瓦,戴培培,刘艳林,葛振玲,戴成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52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工。被告曹守刚,农民。被告戴成威,农民。被告邢彬,农民。被告沙敬瓦,农民。被告戴培培,农民。被告刘艳林,农民。被告葛振玲,居民。被告戴成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守刚、戴成威、邢彬、沙敬瓦、戴培培、刘艳林、葛振玲、戴成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