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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长贵与秦吉军、郭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长贵,秦吉军,郭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郑长贵被执行人秦吉军被执行人郭秀梅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作出的(2016)鲁1482执3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秀梅名下登记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20XXX、0023X**。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秀梅名下登记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20XXX、0023X**)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