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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与杨延东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杨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403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机关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玉皇阁段。法定代表人孙树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旭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法规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杨延东,男,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在申请强制执行杨延东行政处罚一案期间,申请执行人认为需修改文书材料,故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玉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