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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2541沈剑、张爱民与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沈剑,张爱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名贤路188号,实际经营地江阴市香山路曼度街区10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卞明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民。上诉人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剑、张爱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二审���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阴市锦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审 判 员  缪凌代理审判员  胡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