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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磊与程春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磊,程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吕磊,居民。被执行人程春阳,居民。吕磊与程春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涟梁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程春阳于2015年9月15日前返还吕磊足金项链一条(54.35克),如到期不能返还,吕磊可按18000元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因他案被刑事拘留,正处于审理阶段。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梁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