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马世辉与吉林市润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辉,吉林市润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马世辉,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润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无固定住所。法定代表人:程森。本院在执行马世辉与吉林市润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吉高劳人仲字(2016)第72号劳动争议裁决书,裁决书主文内容:被申请人吉林市润程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以现金形式给付申请人马世辉工资10,000.00元。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世辉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工资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经营场所,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闫 伟审判员 张亚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