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洪波,北京展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波。被执行人北京展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波。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洪波、北京展华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展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洪波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但有两套房屋已被法院依法另案查封,本案申请人系其中一套房屋的抵押权人,目前需等待另案对该套房屋的处置。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