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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与郑长有、矫式纪、郑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郑长有,矫式纪,郑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37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九龙路116号。负责人:王钧,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长有,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矫式纪,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郑新民,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九龙支行与郑长有、矫式纪、郑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新民已履行15000元,因被执行人矫式纪、郑长有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曲 成审判员 矫日波审判员 董仕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