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张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587号公诉机关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又名张忠,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址遵义市播州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1日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播检公诉刑诉(2016)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洁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湖北省武汉市个体户陈凯章购买各类卷烟,销售至遵义市二城区及播州区南白镇多个烟酒店,从中获利共计26545元。2016年4月7日,遵义市市区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居住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金地华城小区B4—11—4号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卷烟计783条。所查获的卷烟价值147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在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款26545元。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洁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量较大的卷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洁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七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洁张某某退交的违法所得款26545元,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收缴的783条香烟由遵义市市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谌伦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文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