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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宫敬亮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敬亮,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2056号原告宫敬亮。委托代理人徐瑛、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郭修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靖华,该公司理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敬亮诉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敬亮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敬亮撤回起诉。诉讼费46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德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褚运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