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中泉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范中泉,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景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占猛,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望树镇李镇隆村***号。被执行人田月华,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盐百益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范中泉与被执行人李占猛、田月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执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777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