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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中泉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范中泉,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景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占猛,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盐山县望树镇李镇隆村***号。被执行人田月华,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盐百益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范中泉与被执行人李占猛、田月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执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777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