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XX涛与马登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涛,马登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983号原告XX涛,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登启,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XX涛与被告马登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在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交纳,原告至今没有交纳,又没有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