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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市素锦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丰城市素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熊素珍,熊锦新,夏良清,夏庆花,熊晓辉,黄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313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448580。负责人:刘雪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丰城市素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杜市集镇。组织机构代码:6937102820。法定代表人:熊素珍。被执行人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学府大道899号江西慧谷.红谷滩创意产业园2号楼4层。组织机构代码:688500096。法定代表人:夏良清。被执行人熊素珍,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锦新,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夏良清,男,196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夏庆花,女,199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熊晓辉,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爱民,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丰城市素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熊素珍、熊锦新、夏良清、夏庆花、熊晓辉、黄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有保证金300万元,保全阶段已冻结,目前无法执行,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夏良清各有房产一处,但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在先,已轮候查封。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58790.38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2558790.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城市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素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德裕担保有限公司、熊素珍、熊锦新、夏良清、夏庆花、熊晓辉、黄爱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