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4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靖江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4925号原告靖江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028674XK,住所地靖江市三江路28号。法定代表人叶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权,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红,物业公司职员。被告黄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雷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