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271号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法定代表人:曾德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兴明,三台县刘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燕,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绵阳忠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云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