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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建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067号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9号。法定代表人:卫泳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新,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建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市第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