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赵某甲、姚某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姚某,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4055号原告:赵某甲,农民。原告: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雁鹏(代理以上二原告),1984年4月4日,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被告:赵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姚某诉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赵某甲、姚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甲、姚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益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