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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李某罚金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71号移送申请人南召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98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王贵玲,女,生于1973年7月,系李春岩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为危险驾驶罪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