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高利花与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花,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00005号申请执行人高利花,男,汉族。被执行人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庞光镇王寨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利花与户县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50000元、收益款33000元及以上之款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费119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致使案件暂时不能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超波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