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民终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谢定群与陕西红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定群,陕西红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定群,女,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晋兴,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红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酒店),住所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红星软香酥科研大厦。法定代表人蒲小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哲,男,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男,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定群因与上诉人陕西红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谢定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红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宇童审判员 赵建辉审判员 李新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