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隆田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隆田,张培明,刘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异16号异议人:周隆田,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张培明,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刘召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异议人周隆田因申请执行人张培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溪执字第252-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异议。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周隆田以异议请求不当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周隆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周隆田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