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9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剑峰与王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峰,王岳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9060号原告:黄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栋,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岳媛。原告黄剑峰与被告王岳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剑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岳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称奶奶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他借款40000元,他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及2015年5月27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各转账20000元,共计40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写下了一张借条,并承诺于2015年9月还清,他于2015年7月、8月、9月份一直通过微信与被告联系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一直推诿不还,现借款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仍无还款意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王岳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27日黄剑峰分别通过手机银行向王岳媛转账20000元,共计40000元。2015年8月20日,王岳媛向黄剑峰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向黄剑峰借人民币肆万圆整(¥40000),本人承诺于2015年9月如数归还!王岳媛.2015.8.20”。后经黄剑峰催要,王岳媛未归还上述借款,黄剑峰诉至本院,形成此诉。上述事实,由银行个人对账单、借条、微信截屏照片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黄剑峰主张王岳媛结欠其借款40000元,有借条及银行个人对账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王岳媛出具的借条确定了还款期限,王岳媛应按约归还借款。王岳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未向本院提出相反意见及证据否定黄剑峰的主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岳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剑峰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黄剑峰已预交),由王岳媛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黄剑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