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在钿与被告冯京建、王凤成、杜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在钿,王凤成,冯京建,杜新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冯在钿,男,195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成,男,195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雷、杨婧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京建,男,195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杜新生,男,1963年4月12日,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在钿与被告冯京建、王凤成、杜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在钿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在钿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在佃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肖人民陪审员 王月香人民陪审员 刘福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