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坤申请执行赵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赵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966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赵根洪,张坤申请执行赵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4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坤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250639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根洪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张坤发现被执行人赵根洪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