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光与被告赵成来、齐树怀、赵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光,赵成来,齐树怀,赵金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181号原告:李春光,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成来,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齐树怀,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赵金雨,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春光与被告赵成来、齐树怀、赵金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光、被告赵金雨、赵成来、齐树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赵成来、齐树怀、赵金雨立即给付借款本金43400元及利息。2.赵金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和理由:赵成来和齐树怀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5日,赵成来、齐树怀夫妇向我借款43400元,用来给儿子结婚,当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赵金雨作为担保人。到期后,我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借款。庭审中李春光补充诉称,要求三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8092元(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本息合计61492元。赵金雨辩称,2010年12月25日,赵成来、齐树怀在李旭光处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1.5分,后赵成来、齐树怀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多次偿还利息。2014年度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均未能偿还,赵成来、齐树怀于2014年12月25日重新为李旭光出具欠条,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赵成来辩称,同赵金雨的答辩意见。齐树怀辩称,同赵金雨的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赵成来、齐树怀、赵金雨承认欠款及担保事实,故对李春光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李春光与赵成来、齐树怀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人赵金雨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欠条中约定赵金雨为担保人,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赵金雨应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春光主张利息18092元(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由于利息数额计算错误,错误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李春光请求赵金雨给付借款及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成来、齐树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李春光借款43400元及利息16607元(2014年12月25日-2016年7月29日利息);二、赵金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赵成来、齐树怀、赵金雨负担1300元,由李春光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