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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董金良、宋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良,宋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董金良。被执行人宋宵明。董金良与宋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金良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宵明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宵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董金良执行款6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另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宋宵明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金良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宋宵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1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