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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赵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刑初116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31日,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专科文化,住南部县。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赵甲,男,生于1992年12月5日,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部县。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赵甲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方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赵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电话联系“麻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冰毒,“麻子”便联系被告人赵甲,被告人赵甲因没有毒品便找到其朋友赵乙,并在赵乙处购买了7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于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甲将毒品冰毒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赵甲从中获利10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16日20时许,吸毒人员蒲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甲帮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后被告人赵甲电话联系“麻子”购买,“麻子”又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双方约定在南部县城XXX歌城楼下交易。当被告人邓某某带上同月10日从被告人赵甲处购买的毒品冰毒正在与蒲某某进行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现场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查获可疑冰毒8小袋。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经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称量,其意见为:8小袋冰毒净重为2.987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赵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计量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记录,支付宝交易照片,证人蒲某某、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赵甲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赵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赵甲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邓某某、赵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邓某某、赵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赵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三、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冰毒)2.987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直接销毁;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峻嵋审 判 员  杨 姣人民陪审员  吕桂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