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8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937号原告左某被告张某原告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告左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自由恋爱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在本院对原告的询问中原告表示,曾起诉过被告张某离婚,并于2016年5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某上次起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的案件撤诉后,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距原告张华2016年9月12日此次起诉未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左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弘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