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朱惠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惠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273号罪犯朱惠东,曾用名朱会东、张松柏,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淄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惠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255元。被告人朱惠东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3)鲁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3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5年11月1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9月28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1月29日、2011年8月30日、2013年5月6日和2015年1月2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朱惠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惠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朱惠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惠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惠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审 判 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