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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孙明宏周小英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明宏,周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48号附8号,组织机构代,798027885法定代表人江勇,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明宏,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周小英,女,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明宏、周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执行人和财产可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7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波审 判 员  谭兴旺代理审判员  白 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成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