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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贤武与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武,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1903号原告:黄贤武,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浦城县梦笔大道永久绿洲豪庭109-111号。法定代表人谢贤宇,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激,男,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贤武与被告浦城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黄贤武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贤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贤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123元,由黄贤武负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