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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4649号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涛(特别授权代理),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梅,女,生于1978年12月9日,汉族,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安悦公司)与被告董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肃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涛,被告董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董梅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666元,逾期滞纳金149.94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3日律师函出具之日),计算日期为逾期之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2日,原告与济南市金色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济南市金色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12年8月25日续签)。合同约定由原告为金色港湾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本小区**室的业主,自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666元,逾期滞纳金149.94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现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原告已于2014年10月退出金色港湾小区。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董梅辩称,欠物业费属实,但因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差,故未交纳物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原系济南市历城区金色港湾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现已退出该小区。被告董梅系该小区**室的业主。2009年9月22日,原告公司与济南市金色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对金色港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协议约定每季初十日内交纳当季的物业服务费,多层服务费为0.6元/月/㎡,小高层为1元/月/㎡,商业区域为1.2元/月/㎡。被告董梅的房屋面积为138.82㎡,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元/月/㎡。2012年8月25日,原告公司与济南市金色港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再次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公司于2012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继续为金色港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式没有变化。被告董梅欠交自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共计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1666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滞纳金。原告主张自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共12个月,按照其拖欠的1666元为基数,按日3‰计算(根据物业合同第24条规定),因该计算标准过高,原告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同意交纳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亿家安悦公司与金色港湾小区业委会签订了《金色港湾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此约定及于该小区业主。原告亿家安悦公司确实对金色港湾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董梅应当依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亿家安悦公司要求被告董梅交纳物业服务费1666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告公司服务不到位,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审理查明的情况,原告亿家安悦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中确实存在瑕疵,对其要求董梅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66元(自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9月21日,按照138.82㎡×1元/㎡/月×12个月计算)。二、驳回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