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文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文学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174号原告王丽娟,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杨集文,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学华,女,42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文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同时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原告多交的405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吴秀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