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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青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127号郑青,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皮阳光小区,联系电话158××××0921刘伟宁,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皮迎宾家园赵天瑞,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南皮迎宾家园郑青申请刘伟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10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1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玉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