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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天津埃克赛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巫淑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埃克赛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巫淑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142号原告:天津埃克赛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孚泰公寓9-45-307-309。法定代表人:杨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阳,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淑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埃克赛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淑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埃克赛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埃克赛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