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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薛春亭、李乃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春亭,李乃柏,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薛春亭,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李乃柏,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郑红,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乃柏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春亭与被执行人李乃柏、郑红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乃柏、郑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莒十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