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24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范文杰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4897号原告范文杰,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森、何琼瑞,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负责人程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森、何琼瑞,该公司员工。原告范文杰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杰撤回对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花园分店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