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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胡嗣社与梅名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嗣社,梅名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46号原告:胡嗣社,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梅名邦,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胡嗣社与被告梅名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胡嗣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嗣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嗣社负担。审判员 赵 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孟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