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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官世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世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4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世禄,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世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世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上官世禄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证、灯光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大禾乡大禾村往永平镇帽村村方向行驶,因雨天、夜间行经乡村交通复杂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对前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不足,遇险情措施不及,碰撞前方路右停放的一辆闽E×××××号故障轻型货车,被告人倒地受伤。后被告人被送至武平县医院治疗并被依法提取血液。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被送检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24.19毫克/100毫升。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上官世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世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上官世禄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证、灯光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大禾乡大禾村往永平镇帽村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禾乡大禾村往帽布村2公里路段时,因雨天、夜间行经乡村交通复杂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对前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不足,遇险情措施不及,碰撞前方路右停放的一辆闽E×××××号故障轻型货车,造成被告人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被送至武平县医院治疗。接群众报警的武平县公安局民警在武平县医院对被告人依法提取血液。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被送检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24.19毫克/100毫升。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武平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被告人上官世禄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上官世禄、武平县司法局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的身份信息。(3)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只办理了小型汽车驾驶资格证(C1),未办理摩托车驾驶资格证。(5)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的伤情。(6)现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预缴罚金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3日晚6时左右,上官世禄来到他家吃饭,还不到7时就结束了,期间上官世禄喝了一瓶650毫升的雪津啤酒。晚饭结束后不久,上官世禄就骑摩托车回家了。(2)证人蓝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他驾驶的EJG159号轻型小货车因油路故障无法正常行驶而停放在事故路段的路右边。第三天晚上7时多,他的小货车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了。3.鉴定意见(1)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被送检血液的乙醇含量。(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负本案交通事故主要责任。(3)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灯光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要求。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证实2015年12月13日22时54分,被告人上官世禄在武平县医院被依法提取了血液。5.被告人上官世禄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13日19时多,他在朋友林某家喝了一瓶多的啤酒,吃完饭后一人骑摩托车回家,途经大禾乡敬老院路段时,因下雨,视线不好,他骑的摩托车碰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小货车,后他就晕过去了。6.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上官世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世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证、安全机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主动接受罚金刑,公诉机关据此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又鉴于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世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占文人民陪审员  刘良仁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 影代理书记员  林素珍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