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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代涛与王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涛,王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485号原告:代涛,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王小宇,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涛与被告王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涛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代涛负担。审 判 长  王丽鹏审 判 员  袁佳丽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