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佳与被告付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佳,付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王丽佳,女被告:付苍胜,男原告王丽佳与被告付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苍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佳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佳撤回对被告付苍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丽佳负担。审判员 汪希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