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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佳与被告付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佳,付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王丽佳,女被告:付苍胜,男原告王丽佳与被告付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苍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佳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佳撤回对被告付苍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丽佳负担。审判员  汪希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