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刘云霞与于术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821号原告刘某某,女,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洪河乡文化村。被告于某某,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洪河乡光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正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