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解婉莹与白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婉莹,白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069号原告解婉莹,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春峰,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婉莹与被告白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婉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婉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婉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解婉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董 策审 判 员 李利新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