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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解婉莹与白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婉莹,白春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069号原告解婉莹,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刘秋琴,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春峰,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婉莹与被告白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婉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婉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婉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原告解婉莹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董 策审 判 员  李利新代理审判员  赵闰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