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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付桂杰与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桂杰,郭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2905号原告:付桂杰,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瑞,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被告:郭锐,男,汉族,1961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付桂杰诉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桂杰委托代理人刘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桂杰诉称:原告与被告郭锐系邻居关系,2015年9月15日,郭锐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到郭锐账户2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郭锐于2016年4月1日补写借条一份。但郭锐一直不还款,为此,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郭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郭锐向付桂杰借款20000元,付桂杰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将20000元转到郭锐账户。后经多次催要,郭锐于2016年4月1日给付桂杰补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付桂杰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身份证号码:,郭锐,2016.4.1”。事后,郭锐一直未还款。为此,付桂杰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证据付桂杰身份证、网上银行转款凭证、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郭锐向付桂杰借款20000元,由付桂杰网上银行转款凭证及郭锐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付桂杰要求偿还借款,郭锐应当偿还。付桂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郭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桂杰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梅梅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