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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行审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黎明、奉满竹征收社会抚养费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黎明,奉满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6行审199号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海,局长。被执行人李黎明,男,被执行人奉满竹,女,申请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江县征决(2015)X1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完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4年08月07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的行为违法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07月03日作出平江县征决(2015)X1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0160元,限二被执行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征收决定书已于2016年07月1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的身份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征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材料佐证。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平江县征决(2015)X1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平江县征决(2015)X108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炳均审判员  欧阳琦审判员  张有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