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1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古银等与被执行人刘艳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古银,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陈古银,男,1958年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人。被执行人刘艳,女,1993年11月18日生,傈僳族,云南省丽江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古银与被执行人刘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艳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489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