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福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柳丽华与卜庆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丽华,卜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福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柳丽华,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福海县。被执行人卜庆花,女,汉族,1973年8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丽华与被执行人卜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卜雪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柳丽华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力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